委托合同起争议 超诉讼时效被判驳 维护合法权益要及时

               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法庭依法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6年3月,原告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其名下一套房屋的出售、代收房款等相关事项,委托期限至该事项办理完毕止。2011年3月,被告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将涉案房屋出售,完成了委托事宜,并在2011年5月交付给原告部分售房款项。2019年3月,原告就上述委托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售房款。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称售房款已经结清,并且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2011年5月已经知晓被告出卖涉诉房屋并取得售房款的情况,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自2011年5月开始计算。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成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权利人应当牢记,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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