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当天,原告王某和被告孙某就共同来到长春中院要求调解。两人表示已经达成和解,希望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民事调解书。可是,面对5000多万元的诉讼标的额,孙某连起诉状内容都没看,直接递交了放弃举证期、答辩期并申请调解的申请书。这一不合常理的举动,引起了主审法官梁欣华的警觉。在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的过程中,王某称记不清借款如何交付的细节,孙某则在一旁不停的“友情提示”王某。即使在王某提供不出与他所主张的借款金额相吻合的交付凭证时,孙某也“慷慨大方”的全盘认可王某的借款事实。两人对于案件事实毫无争议的“友好”举动,合议庭成员不由得加深了合理怀疑。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法调取了工商登记信息、原告王某和被告孙某的银行流水等证据,对借款经过、还款金额等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两人在案件起诉的三年前,合资开设了一家美容院。这家美容院由于对外拖欠房租、购买设备、借款等原因,在2018年至2019年间,被起诉到法院并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件有15件之多,在4件案件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两人的银行流水显示,王某转给孙某和美容院的金额远远低于5000万,而且发生转款的时间与王某所说的借款时间不符,甚至有350万元是在孙某转账给王某的当天,王某再转回给孙某,并将350万元充当借款予以起诉。接受法庭质询时,王某、孙某对于上述借贷关系均无法陈述清楚,对还款金额的陈述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