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生意”创业者要解除租房合同,诉讼为何失败?

  申先生承租某大厦地下一层部分区域用于开办教育咨询公司,没想到赶上新冠疫情,他要求解除合同遭拒绝。提起诉讼后,海淀法院近日也驳回了申先生的全部诉请。

 

  申先生是去年10月,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就位于海淀区某大厦地下一层部分区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为办公使用。今年1月29日,申先生以微信文字及语音方式向被告方负责人刘某沟通疫情期间无法使用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申先生说,由于对方一直推托,自己在2月26日正式向被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被告方未予理会。

 

  申先生称,其租赁涉案房屋是用于注册教育咨询类公司并接受学生到店咨询,但公司至今并未注册成功,且由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所以租赁房屋已无实际意义,便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合同已于2月26日解除,并退还租金6万元及押金2万元。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疫情并不能直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而且,疫情也没有影响房屋的办公用途,在几方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情况下,申先生无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期,我国发生了新冠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应对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避免疫情扩大,相关部门采取了积极有效的疫情防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来限制人口流动。这会给申先生使用涉案房屋带来不便,造成申先生实际经营的不利局面,确实会对申先生签订合同的目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但随着疫情防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积极效果的显现,疫情对申先生的影响程度会有一定的时效性,申先生受影响程度可能会得到好转。也正如申先生在庭审中所述,涉案房屋所在的写字楼只要进行体温测量并予以相关登记后,申先生作为承租人能自由出入,可以使用涉案房屋。据此,法院认定,新冠疫情的影响尚不足以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解除合同的程度。 

 

  法院经过综合考虑后认为不宜解除本案合同,故对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法院同时指出,新冠疫情客观上确实给申先生造成了损失,申先生可以依据双方所签合同约定,与被告协商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对合同进行变更,也可通过诉讼解决前述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期,类似申先生这种租赁纠纷高发,法官提醒,疫情作为经营过程中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风险,起因与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无关,但需要双方共同面对。双方应基于公平原则,通力合作、相互理解,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采取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等措施,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纠纷,同时也能达到分担风险、互利互惠的双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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