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30日,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猪头,合同期限一年。2016年5月1日,原告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合计支付30万元押金,被告出具《收条》一份。后被告按约向原告供应猪头,原告支付对价,但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30万元押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怒而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卷宗,发现涉案当事人系寨邻关系,考虑到远亲不如近邻,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村镇和谐,而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是首要之选。确定办案方向后,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原告对被告不讲诚信的行为非常气愤,经法官劝解,被告表示道歉,称因这一两年家中突遭变故,确实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原告再宽裕一段时间。经了解,被告经济困窘的情况原告也知晓,但被告每次避而不见躲债的行为使原告失去信任,故请求法院帮助。了解到双方的顾虑,法官以心对心,释法说理,使双方放下心结,握手言和,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吉某某欠原告陈某某押金275200元,此款被告于 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 2019年12月30前支付976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余款97600元于2020年12月30前全部支付。(陈美姣 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