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无资质仍签订合同 为索要咨询费诉至法院

因为熟人介绍和侥幸心理,双方在明知个人不具备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合同。后因资质、付费不及时等原因,致使咨询成果延期了三年才交付。在委托公司与施工单位通过诉讼将工程结算工作完成、咨询成果交付没有意义的情况下,受托的两名工程师将委托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交付剩余咨询费。

  今天,这起离奇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调解,最终被告南通普利马公司自愿补偿原告工程师黄某、成某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2008年年初,普利马公司落户南通市港闸区工业园,并通过招标的形式,将厂房、传达室、配电房、道路的建设承包给南通某建筑企业。为了能尽快投入生产,2008年9月,普利马公司与黄某、成某两名工程师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协议书》,约定公司出资13万元聘请他们代理公司对涉及1100余万元的车间、道路等基建进行工程结算,根据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基础资料和国家相关计价标准及规定,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和不符合常规的工程量进行纠错,并在审核结束时,提供有资质单位的审核单。普利马公司根据约定,预付了5万元前期费用。

  黄某、成某两名工程师认真、细致、严格的审核工作,使工程质量、工程计价等问题不断得到纠正。但随后而来的是,因为施工企业的不配合,导致工程审计的难度越来越大。施工企业对两位工程师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提出了质疑,从一开始的谩骂威胁,到刁难阻挠,最后甚至发展到拳脚相加。最终,黄某、成某在审核成果即将交付的关键环节,无法继续对施工企业进行审核,两人被迫停止了工作。

  同年10月底,黄某、成某向普利马公司提供了一份没有签章的工程造价数据表。普利马公司要求黄、成二人提供工程造价审核单,但被两人以必须先支付剩余8万元服务费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普利马公司只能拿着这份工程造价数据表和施工企业商谈工程款。施工企业要求普利马公司提供有效的造价审核单。公司多次找黄、成二人,却经常联系不上。

  施工企业觉得普利马公司是在故意拖延时间,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普利马公司与施工企业共同花费15万元申请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审计。之后,根据审计结果,普利马公司和施工企业达成了调解协议,普利马公司分三次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普利马公司认为,自己花了5万元的咨询费,就买了一份没用的数据表,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2011年6月,普利马公司将黄、成二人告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服务费。同年7月,黄某通过EMS向普利马公司寄出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单,成某则通过EMS通知公司配合与相关单位补订审核委托手续。普力马公司表示收到,但已经没有配合的意义。

  2012年3月,黄某、成某在多次追要剩余咨询服务费未果后,遂将普利马公司诉至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剩余8万元服务费。收到诉状后,普利马公司当即向崇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在诉讼过程中又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协议,返还已支付的5万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比较典型的借用资质行为,虽然合同双方均对合同效力问题予以回避,但如果合同本身对其他主体或社会具有危害性,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法律效力,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明显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内容具有违法性等问题,并且所违反的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属于效力性规范,故该委托合同应归于无效,双方应为损失后果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且被告对原告已付出的劳动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案情复杂,本案历经三次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发现,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法院的一纸判决虽然可以解决法律层面的问题,但双方矛盾尖锐,难以收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一次次的调解均告失败。

  于是,承办法官另辟蹊径,请来该领域的法律专家、专业人士、人民陪审员等,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双方逐渐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顾建兵何海荣)

   -法官提醒-

  工程造价咨询应委托有资质企业

  谷昔伟何海荣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程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工程造价咨询作为专业性较强的朝阳行业,具有业务量大、收费多、门槛高的特点。同时,工程造价涉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国家对工程造价咨询实行特许经营的资格准入制度,从事该行业,一是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是从业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少数单位和个人为了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采取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他们只需交纳一定的费用给挂靠企业,就独自开展咨询服务。这类挂靠的企业和个人主要采取低收费的方式开拓业务,而有的委托单位明知该类企业和个人没有资质,却抱有侥幸心理,与他们签订委托咨询协议。这种委托协议的效力在现实中存在争议,风险很大,一旦出现纠纷,委托单位不仅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承办法官提醒,工程造价问题事关工程的质量安全、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公共利益,应当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咨询服务。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有可能面临更多的诉讼,不但会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冒险的投机行为代价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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