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2018年5月14日获知公司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巴士科技”)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朝阳区法院”) 送达的案号为(2018)京0105民初30206号《传票》及《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巴士科技于2018年6月20日,到北京朝阳区法院就案号(2018)京0105民初30206号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二、 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本诉被告):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合宝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55号惠河南街1133号合宝大厦(省广股份北京中心)

  注册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1688

  法定代表人:赵智

  被告(本诉原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22楼

  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2017年中国新歌声网络战队运营及演唱会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000万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万元;

  4、判决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2017年中国新歌声网络战队运营及演唱会许可协议》,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转让“2017年《中国新歌声》网络战队海选运营权”及“2017年《中国新歌声》网络战队网综节目总冠名招商权益”,并出具《授权书》明确了海选运营权的权限范围。

  上述协议签订及授权作出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00万,2017年6月7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00万,2017年8月8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万。

  原告后将自己在上述协议及授权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因授权冲突、权利不符等原因,第三方公司无法实施原告转让的权利。就该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并拒绝支付全部权益转让费用。因被告一直未能取得上游授权方的授权且未能使原告取得相关权益,已严重违反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对原告的承诺,其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故双方于2017年9月底约定终止上述协议的履行(解除合同)。被告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均表示,原告已支付的2000万款项将原路退还原告。

  根据《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付原告全部反诉请求,驳回被告全部本诉请求。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1、原告已向巴士科技支付2000万款项说明

  根据原告 “合宝文娱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给法院的《付款告知函》所列收款账户,并非巴士科技的账户,巴士科技从未收到与原告所签署相关协议的款项。

  巴士科技相关合同审批流程和用印流程中从未对上述《付款告知函》进行审批。

  除上述《付款告知函》,原告未提供其他有关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2、协议终止的有关说明

  原告称“双方于2017年9月底约定终止上述协议的履行(解除合同)”。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文件。经巴士科技核查,巴士科技与原告从未签署上述关于终止合作的相关协议。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诉讼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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