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2906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16000元”;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2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40016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4年3月13计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四、驳回上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93794元,分别由上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780元,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28701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