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市民张先生:去年我和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这一年来生意还算不错,从未出现过大的问题。然而前不久,生意伙伴违约了,他们和我们签订的一份合同因种种原因没能履行。可当我们向对方提出违约赔偿时,对方强词夺理,并称他们有权解除合同。我想问问法律有没有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

  说法: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法》的第268条、308条、410条中,对承揽合同、货运合同、委托合同的解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对于这三种合同,即使不存在以上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可以说是无条件解除合同。以上三种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之上达成的合意,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了信任,法律便不再强制他们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称为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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