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女士被父亲的一份转让合同书弄得焦头烂额,事情的原委是:今年2月,王女士的父亲经熟人介绍看中了城区一间30平方的饭店门面,和饭店老板一拍即合签订饭店经营权转让合同5年,交了18万元转让费。然后满心欢喜地带着全家进店经营,可还不到一个月就被饭店的房东告知要么按季度交租金,要么赶紧走人,这可让王大爷傻眼了,自己前一个月刚交18万元,怎么现在又要交租金啊?于是致电长沙市12348热线咨询,是否需要给付租金?是否可以起诉解决纠纷?
长沙市12348热线律师刘霞蝉解答:王大爷是否需要给付租金,关键在于经营权转让合同内容是否明确记载了转让费包括了租金。王大爷受让饭店门面涉及经营权转让行为和房屋租赁行为两个法律关系。原饭店老板只对饭店享有经营权,并不对饭店所属的房屋享有出租权。如果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房东知情且已明确约定转让费的一部分包括给房东的租金,那么王大爷就无需另行给付租金。如果房东对转让不知情,则有权收取租金。
律师建议王大爷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搜集证据起诉原饭店经营者,撤销该转让合同。因为经营权的转让目的是利用原房屋、设备、工具继续经营,如房东收回房屋,则所签经营协议进行5年经营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18万元的转让费只是获得一个经营权,就连设备的使用以及房屋的使用均没有涵盖,该合同对于王大爷显失公平,而且王大爷一直误认为该18万元包括了租金,王大爷对此也明显存在重大误解。该合同撤销后,王大爷与原饭店老板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律师最后提醒,市民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对自己没有把握的合同,最好提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