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写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调整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作岗位的规定

 

1、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以上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重要内容,是工作岗位的具体体现,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二、合法的工作岗位变更

 

(一)、约定变更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写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调整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法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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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依法调整工作岗位。

 

三、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的界定

 

企业法律顾问如何写好劳动合同——工作岗位调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变更的情形需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不得变更劳动者的报酬及劳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调整工作岗位。

 

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的救济方式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据此获得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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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岗位,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但不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但工作岗位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条件。《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变更职位、降低职务,劳动者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是否应予支持?

 

答: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用以保证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劳动条件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用人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工作岗位或职位虽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但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条件”,因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不应支持。

 

因此,劳动者不以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工作为由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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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四)》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者变相大量增加工作量,或者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即不去上班,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认定劳动者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答:应审查增加后的工作量是否远远超出同岗位其他员工,或者岗位调整是否具有侮辱性、惩罚性,是否降职降薪,是否给劳动者生活工作造成较大不便,否则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行为,劳动者应遵从,如果不去上班构成连续旷工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予以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拒绝上班。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但不解除合同情况下的救济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属于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履行原工作职责,要求支付原工资待遇。

 

5、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的处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三)》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以原工作岗位撤销为由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劳动者拒绝,并以用人单位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如有证据证明原工作岗位确已撤销,且新安排的其他岗位与原岗位在性质、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差别不大的,应视为“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原工作岗位撤销的,劳动者并不能以此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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