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一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条款规定“如甲方到期不能履行偿还借款义务,由担保方承担法律责任。”现出借人将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公司承担清偿义务,请问:我公司现在是否具有清偿欠款的法律义务?
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伟:《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的陈述,你公司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在此之前,你公司享有拒绝先行清偿的权利,除非你公司曾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或者因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主张权利产生重大困难、或者因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中止生效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