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法院对"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即为关于"损益相抵原则"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违约损害的同时,也因此受有利益的,在损失计算时,违约方可主张从违约损失赔偿数额中扣除受害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违约方仅就二者之间的差额(即损失数额-受有利益)进行赔偿,但一些违约方企图将"损益相抵原则"当做减轻自身责任的挡箭牌,严重侵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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