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置业公司员工,私刻公司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等3个印章,与多人签订购房、工程施工、供货安装合同,合同诈骗500余万元。近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掇刀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其将诈骗款退还给各被害人。
80后小伙李某是荆门某置业公司员工。2014年至2016年间,李某因生活挥霍及在外借款需要归还,遂想到利用其在置业公司售楼部销售房屋的工作便利及利用其父亲是该置业公司大股东的身份对外进行诈骗。李某私刻了该置业公司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原法人印等3个印章,在置业公司股东及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声称自己可以低价销售该置业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随后,李某与人签订购房合同并在购房合同上加盖了其私刻的虚假印章,骗去贾某等29人购房款、购车位款460余万元。期间,李某还在没有权利代表置业公司对外招标的情况下,以该置业公司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绿化土方工程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20万元;与某园林景观工程公司签订园林施工合同,骗取图纸费、押金等75万元;与戴某签订项目防火门工程供货安装合同,骗取价值16万元的防火门200套。
办案检察官提醒,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