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将股权激励作为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把利器,但因企业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
那么问题来了 ,参与股权激励必定是签署了股权激励协议书等一系列文件,因此产生合同纠纷并无异议,但是为什么会产生劳动争议这一案由?
股权激励纠纷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某案件中对于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激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法院认为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激励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员工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员工“不符合获得股权激励的条件,不能获得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纠纷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某案件中认为:“公司实行虚拟股权激励模式,被激励者不能成为公司股东,不拥有股权,仅获得一种收益,被激励者离开企业后将自动丧失获得收益的权利,劳动关系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前提。
而劳动关系中的薪酬是一个组合概念,通常是由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计划和股权激励组成。虚拟股权赋予员工的分红权应属于公司薪酬体系的组成部分,故此类股权激励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起的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以上可以看出,关于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纠纷仍有争议,当然这不排除每个案件有其特殊性,导致判决结果的多样化。
股权激励纠纷适用合同法还是劳动法?
法先生认为,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员工工作激励性,因此给予员工部分公司的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以此绑定员工,虽然股权激励依附于劳动者这一特定身份,股权激励的对象必然是公司员工,但其逆命题是不成立的。基于此,因股权激励产生的纠纷并非劳动争议,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随着股权激励的不断发展,相信不久之后会有更为详细的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规范。
在此之前,企业需要法律顾问进行层层把关,避免纠纷也好,遇到纠纷后解决也罢,这都需要专业人士去处理,以减少损失创造更多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