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诈骗、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被告人李小芳、王羊羊、陈小弟(均为化名)分别犯合同诈骗、诈骗、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均获刑,其中,李小芳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25万元。
被告人李小芳,女,1995年生。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其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委托他人以市场价格购进苹果7和7PLUS手机等,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被害人,以此相诱,骗得被害人223万余元。2016年11月12日至12月20日期间,其又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得被害人20.5万元,案发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芳犯罪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和诈骗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