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将10万元执行款转入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某粮油公司账户,并组织粮油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丹某米粉厂、天峨某米粉厂、张某进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南丹某米粉厂、天峨某米粉厂、张某长期向武鸣某粮油公司采购大米。2016年8月11日,经三方核算,南丹某米粉厂、天峨某米粉厂、张某拖欠粮油公司货款60.64万元。粮油公司追讨未果,诉讼维权。南丹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南丹某米粉厂、天峨某米粉厂、张某向粮油公司支付货款60.64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南丹县法院依法划扣了南丹某米粉厂的10万元存款,同时组织双方进行协商。12月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丹某米粉厂、天峨某米粉厂、张某支付10万元给粮油公司,余款分期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