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山东潍坊农商行一纸诉状将华创证券告上法庭。诉讼事由为:2015年,华创证券接受晋商银行委托,作为管理人成立了"华创招商3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015年7月,华创证券根据晋商银行的指令,将该资产管理计划部分募集资金,投资于个旧农信社的同业存款。该部分资金为潍坊农商行购买晋商银行"喜盈债市通"69号人民币理财产品资金,并经托管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将该资金存入个旧农信社。上述同业存款到期后,个旧农信社以涉嫌刑事案件为由拒绝兑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判决如下:1、被告个旧农信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潍坊农商行支付存款本金3亿元及利息;2、驳回潍坊农商行对被告晋商银行、华创证券、招商银行青岛分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