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例回顾:2005年7月份,甲公司承包了某工业园区办公楼和食堂工程施工项目。2006年1月,甲公司与李四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协议》,将该园区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李四,并约定价格及竣工日期。同年11月份,甲公司与李四又签订《承包建筑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将该园区食堂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李四,并约定价格及竣工日期。现李四承建的两处工程均已交付使用。经核算,甲公司支付李四工程款450万元,已经支付150万元,剩余300万元尚未支付。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四与甲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款如何结算?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一、“分包”与“转包”概念: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其中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系违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因此甲公司将其承包的涉案工程全部转给李四的行为,系非法转包。
 

  二、甲公司与李四签订的《承包建设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系无效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甲公司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李四,其与李四签订的《承包建筑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
 

  三、因涉案工程已经交付,李四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李四承建的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李四要求与甲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受法律保护。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对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涉案工程已经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李四与甲公司对涉案工程的付款时间均无约定,可按照交付工程的时间作为利息的起算时间。
 

  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