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购货合同票据诈骗案例分析

      2006年3月14日,某市银监分局发现B银行存款突增近3亿元,立即组织了调查。经调查发现,B银行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后,口头向D市银监分局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D市银监分局请示省局后,向B银行明确答复不同意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于2月28日,向B银行正式下发《监管通知》,禁止B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但B银行拒不执行,仍于3月2日为单户企业办理了30笔、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为3亿元。该汇票的出票人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S市晶晶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用途是出票人为开发D市F1改造工程项目,从收款人处购买材料和设备。出票人与B银行约定,保证金比例为承兑金额的50%。D市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敞口部分1.5亿元中的7000万元以某大学宿舍收费权质押。另外,安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的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

 

      同日,L市天天科贸有限公司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由L市汇入出票人在B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3笔资金,金额均为9869万元,共计29609万元,中国人民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附言栏中显示,这3笔资金为贴现。3月3日,出票人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B银行账户提现三次,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40万元;转账3900万元,该笔资金被转入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占某的个人存款账户,由占某将其分别汇往河北、安徽、山东、杭州、深圳、江苏、大庆等地的个人和企业。截至3月15日,出票人在B银行存款余额为2.56亿元,占某占有剩余存款1030万元。

 

     经调查发现,D市政府没有F1工程改造项目,并且D市达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某大学宿舍收费权质押不符合条件,安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的保证能力不足。该案造成损失约3360万元左右。

 

    【案例分析】

 

     1.伪造购货合同及发票

 

      2006年2月,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伪造了向晶晶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和设备3.5亿元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向B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

 

      2.利用银行管理漏洞完成系列手续

 

      B银行未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专户。3月2日,B银行在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存入1.5亿元保证金的情况下,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30笔,单笔金额为1000万元,承兑金额共计3亿元,收款人为晶晶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6年9月1日。同日,晶晶贸易有限公司将汇票转让给天天科贸有限公司。天天科贸有限公司在S银行办理贴现29609万元,并将贴现款划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B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内。由于银企内外勾结,3月2日一天案犯就完成了出票、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行实地查询、贴现和贴现款划汇的全过程。

 

      3.及时转出资金

 

      3月3日,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其账户内分三次提现,金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40万元,转账3900万元。其中,3900万元转入该公司副总经理占某个人存款账户后,占某很快将款项转移,形成风险。

 

     【案例启示】

 

      1.B银行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B银行未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2.缺乏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条件

 

      B银行在全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办理经验、相关人员及制度规范的条件下,为客户办理巨额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酿成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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