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保成这位以“捐资助学”为包装外衣的陕西省白水县人大代表,实际已经涉嫌诈骗;三年前,他以“承包煤矿”的方式,骗取四川阆中人王兴俊100万元;三年后,他还欲通过民事诉讼后的执行环节“赖账”,继续瞒天过海、掩盖罪行。
重案坊记者 | 王甘霖 发自陕西白水
2017年5月9日,王兴俊正式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渭南中院”)提起再审申请,因袁保成涉嫌刑事犯罪,请求渭南中院撤销白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水法院”)的一审、该院的二审判决,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00万元保证金石沉大海
袁保成系白水县烽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源煤业”)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白水县人大代表。2014年1月16日,烽源煤业与王兴俊签订了一份《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煤矿承包合同”)。
煤矿承包合同约定,烽源煤业将所属煤矿的日常生产、生活、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生产组织、煤炭销售,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全部交给王兴俊代管,烽源煤业只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监督管理权。
煤矿承包合同还约定,烽源煤业按照每顿原煤收取50元的管理费,然后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合同签订之日,王兴俊向烽源煤业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其接管煤矿之后再支付400万元。
煤矿承包合同签订当日(2014年1月16日),王兴俊就在白水县通过银行给袁保成的个人银行卡转账100万元,袁保成在银行转款凭证签字“今收到王兴俊押金100万元”。
按照煤矿承包合同的约定,三个月之后,王兴俊就该进场接管烽源煤业所属煤矿,但袁保成收到押金之后,就开始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了。袁保成既不退还100万元的保证金,也不按照煤矿承包合同的约定将煤矿交由王兴俊经营管理。后经律师调查得知,袁保成与多人签订了类似的“煤矿承包合同”,同样收取了保证金。
王兴俊在得知袁保成已经将煤矿交由他人经营后,于2016年3月3日向白水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煤矿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烽源煤业、袁保成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判令因被告不履行煤矿承包合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200万元。
合同诈骗“变脸”劳务纠纷
白水法院审理期间的时任院长古晓为白水县人民政府委任的烽源煤业“包联领导”,院长与烽源煤业有利害关系,白水法院本应依法回避。由渭南中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但白水法院依然按照程序审理。
白水法院并没有支持王兴俊的诉讼请求,而是以“劳务合同纠纷”的形式判令烽源煤业返还王兴俊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银行同期利率。被告烽源煤业、袁保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渭南中院,渭南中院维持了白水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兴俊认为,渭南中院的“劳务合同纠纷”的判决,实质是在庇护被告烽源煤业和袁保成,被告提起所谓的“上诉”实在运用法律赋予“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推延执行时间,因为一旦一审判决生效,王兴俊就得申请执行。
即便渭南中院维持100万元保证金加银行同期利率的判决,王兴俊依然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此,王兴俊在法定期限内(2017年5月9日),向渭南中院提起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白水法院、渭南中院两级法院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司法解释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本案中,袁保成采用“与多人签订煤矿承包合同”的欺骗手段,骗王兴俊100万元,数额较大依法涉嫌“合同诈骗罪”。
这起案件如何进展,重案坊也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