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宜宾4月25日讯(陈练)3月上旬,兴文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钟某等十二名原告诉被告中海公司、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经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
文书后,中海公司逾期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在查明案情、厘清法律关系后及时作出判决。
被告中海公司为从事桥梁、遂道、房屋建筑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被告路桥公司将其中标的宜叙高速公路兴文县长岭埂隧道工程分包给中海公司承建。2015年至2016
年期间,钟某等十二名工人受中海公司雇请,在长岭埂隧道从事劳务活动。工程结束后,工人工资累计30余万元无人支付。钟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钟
某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系合法分包关系,中海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和劳务成果的接受人,与原告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理应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
法律责任,故判决中海公司支付十二名原告劳动报酬款共计30余万元。
近年来,随着改革深入和经济大环境的变化,兴文县农民工维权案件逐年增加,欠薪的多元性、普遍性、群体性问题凸显。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该院多措
并举,积极应对,对受理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坚持 “零容忍”态度,通过协调督促、审理判决、高效执行等手段,严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