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什邡市人民法院承办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百余头出栏猪进行了财产保全。
根据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线索,什邡市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前往位于什邡市某镇的养猪场。承办人及书记员仔细地对即将出栏的183头猪进行逐项清
点,并登记在案。承办法官告知被申请人,查封的猪可以正常饲养,期间,不得故意损毁查封标的物的价值,如要变卖,必须征得法院同意,并将销售款提留到法院。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法院工作人员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
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此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
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故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记者 张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