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价款。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黄某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胡某应支付黄某货款18万元,并赔偿逾期付
款利息。
2014年5月,胡某与邱某找黄某商议购买黄某的旧挖机一台,后口头以22.48万元的价格成交,并先行支付了价款4.48万元,尚欠18万元。后邱某涉嫌违法犯罪被县公安局抓
获,黄某多次向胡某催收剩余价款,胡某均未支付,并要求给予时间延期付款。之后,胡某为向他人借款,将以上挖机抵押给了他人。黄某因未催收到剩余价款,于是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胡某口头协议买卖旧挖机一台,胡某已将该挖机抵押给他人,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胡某应按照约定的数
额支付剩余价款18万元;胡某在黄某多次催收剩余价款后仍未及时向其支付,系违约行为,故黄某要求胡某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