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已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提起诉讼被驳回

    由于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裁决解决,苏州吴江的一家公司在维权时选择不当,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是一家吴江的纺织公司,为生产所需,委托苏州的一家软件公司开发一套操作软件,用于生产和管理。为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并支付了17万余元的开发费用。但合同签订后,被告软件公司仅为原告安装了出入库系统等两个模块,还有条码标签系统等两个模块一直未安装。而且已安装的模块,在试用过程中也出现较多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后双方经协商,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但被告还是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相关软件的开发。为此,原告多次发函给被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费用,但被告置之不理。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签订的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已收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所有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前述争议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选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仲裁条款是有效条款,所以本案纠纷,原告应当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解决。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起诉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除了原告具有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外,还要求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要依法正确选择维权方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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