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异地工作双耳失聪 法律维权申诉成功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11日,申请人岳某某到被申请人某公司项目部工作。随后,岳某某被派往公司位于陕西省某风井项目部施工队从事井下工作。2013年9月2日,岳某某在工作中突发双耳失聪。2014年7月30日,岳某某向咸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其为工伤。2015年2月9日,岳某某被认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五级,遂要求公司给予支付工伤待遇。公司要求岳某某向统筹地区(参保地)安徽省某市人社局申请。2015年3月,岳某某向某市人社局咨询。7月7日,安徽省某市人社局以超过时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8月24日,岳某某向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等。另查明,岳某某所在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五级待遇,合计362066.66元。
【争议焦点】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异地工伤申请的有效性。
【处理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221200元,并从2016年9月开始按月发放申请人伤残津贴3788.8元/月。
【案例评析】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为,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咸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合法有效。 首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在项目部工作时突发“双耳突发性耳聋”。作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社保行政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并在30日内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被申请人认为,其为申请人在安徽省某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申请人应当到安徽省某市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普通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已为其参保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报工伤,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工作职责,且未向劳动者告知参保情况。劳动者向事故发生地申报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关于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直至今日其也没有对其质疑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在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申请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咸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驳回了被申请人的相关请求,对申请人的诉求予以支持。
【启示与思考】本案几经周折,最终被申请人败诉,最重要的原因还是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则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已为申请人在统筹地区参保,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在异地项目部也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受伤,作为被申请人应当第一时间为劳动者在统筹地区(参保地)申报工伤,但被申请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申请人为了维权,在一年时效快到期的情况下在事故发生地申报了工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案例二:二倍工资时效引争议 用工单位赔偿差额工资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申请人宋某某到被申请人宿州市某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早餐车点位督导工作。入职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薪酬为2500元/月。2015年8月,宋某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
【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争议焦点】二倍工资的时效如何界定?
【处理结果】裁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宋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职,其享受二倍工资的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共11个月。2014年11月之后,双方视同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二倍工资问题,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就是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宋某某于2015年8月提出仲裁申请,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1年。仲裁时效时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倍工资时效应当从2015年8月算起,其时效期限为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又因为申请人二倍工资期限为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共计11个月,2014年11月之后,双方视同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二倍工资之说。在仲裁时效期内与申请二倍工资差额期两者重叠时间为二倍工资计算区间,即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共计3个月。用人单位仅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7500元。
【启示与思考】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是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劳动法》只是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的结果。为了纠正这一缺陷,《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二倍工资制度,规定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记者 张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