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法院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湖南法院网讯 (余增辉) 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审理了熊某诉某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2015年6月,熊某驾驶小车与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刘某及其女儿受伤,刘某女儿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熊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熊某积极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先行垫付伤者医疗费用。熊某找该保险公司理赔,因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诉至我院。

 

  因本案证据较多,承办法官主持了庭前证据交换,原、被告对伤者的赔偿计算标准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存在极大争议,双方互不相让。原告方认为刘某的女儿在大专院校就读其户籍已经转入学校,故主张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进行赔偿,但被告方认为刘某的女儿并非城镇户籍,应按照农村标准予以赔偿。另外,被告方对伤残鉴定意见持较大异议。

 

  鉴于此,承办法官分别与原被告进行了沟通、交流,希望双方能够相互理解,达成协议。“伤者刚刚进入大学不久,正可谓前途一片光明,但现在因为这起事故躺在了病床上,希望被告能给予理解并作出适当让步……”承办法官对被告保险公司如是说。之后,承办法官又对原告女儿能否适用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进行了分析。

 

  最后,双方经过一番沟通与交流,愿意各自退让一步,达成调解协议。(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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