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一方什么情况下有权不履行合同

  企业与法
 

  本报记者 袁 辉 简锦仪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广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收到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判决的对方支付20000元的违约损失赔偿金,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对方并没有向某公司主张给付,法院也没有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于是,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感到困惑,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可以不再向对方给付损失赔偿金?
 

  律师说法
 

  本报就上述案例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刘彦林律师,刘律师认为,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有既判力,一方违约造成守约方损失,如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约一方应当就违约行为向守约一方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就某公司违约应向对方承担的20000元损失赔偿进行确认,某公司与对方通过法院的判决成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院没有强制执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所以这种情况不存在不能履行的问题,某公司应当履行,除非对方免除某公司履行的义务。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违约一方可以依法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因为较为特殊,所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当事人不可引用。这种情况是违约一方针对非金钱债务履行中出现法定情况,有权以不履行合同提出抗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就非金钱债务出现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条件,违约一方有权主张不履行:第一种情形是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即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如公司破产后,不得对一般债权人进行履行,或主体资格不存在,造成事实上无法履行;第二种情形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财产为被执行人生活必备的生活用品或履行后的成本高于未履行的,这种履行显然违背伦理道德或明显不经济,造成资源浪费;第三种情况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视为债权人放弃了债权。除了前面所阐述的三种情形外,即便是非金钱债务为履行标的,违约方也应当履行,如不履行的,守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经生效判决确认后由法院强制履行。
 

  综上,实践中合同纠纷占据诉讼案件的比例达到80%以上,所以无论是哪一种合同下的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应审慎安排,避免诉诸法庭,降低救济成本,提前做好风险控制。

联系人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