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旅游委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布案例,提示消费者要重视签订旅游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典型案例
案例1:出游前10天退团被要求支付实际损失
王女士和丈夫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韩国旅游,在出游前10天,王女士丈夫因单位有工作需要出差不能出游,故王女士和旅行社商议退团事宜。按照双方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旅游者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14日至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15%向出境社支付业务损失费,王女士向旅行社索要扣除上述15%损失费之后剩余的85%团费。旅行社表示实际损失费用已经超过15%,不能退还王女士预想的那么多团费。王女士坚持要求退还85%的团费,遂向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投诉。
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表示,《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双方签订合同中的旅游者违约责任条款,在逐条约定按天数支付损失费用之后还有一句话——“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出境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出境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因此,如果旅游者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违约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行社可以按照约定向旅游者收取违约金。同时,旅行社也应对超出格式条款比例部分的损失费用进行说明与证实。
目前,旅行社使用的合同文本大多数是国家旅游局推荐的“示范文本”,但也有少数旅行社使用的是自制文本。旅游者在决定出游前一定要在了解旅行社具备相关资质的前提下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并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特别是对格式条款之外双方另行约定部分重点关注。例如,双方协商好航班时间或者具体住宿的标准,一定要在合同上体现,不要简单地口头约定或仅仅通过微信或QQ聊天记录证实。这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合理适度维权的基础。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程单也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但旅游者在报名时和出行前看到的行程单可能会不同,这就需要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能够认可的行程单上签字确认。
案例2:泰国游没签正式合同 投诉维权遇麻烦
杨女士想去泰国旅游,经朋友介绍认识某旅行社工作人员,并通过QQ确认了行程,但没去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在旅游途中感觉服务质量不如当初承诺的好,于是在行程结束后投诉。受理投诉部门要求她提供旅游合同,杨女士提供不出来,称有QQ聊天记录。经过和旅行社核实情况,旅行社承认了组织接待杨女士出游的事情,最后经过双方多次协商达成了和解。
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表示,由于旅游服务的特殊性,其服务涉及面广而杂,旅游者出游前应主动要求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也必须同旅游者就行程安排及服务档次等约定事项以书面形式进行明晰,签订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是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
这里应说明一点,《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合同法》中承认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合同的存在,但相对于 《合同法》,《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是特殊法,《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包价旅游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