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终止履行合同 被判支付违约金

       2007年7月15日,南宁市某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不锈钢厂)与柯某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为期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不锈钢厂于

2007年7月20日开始管理使用所租赁房屋,在该租赁房屋内放置货物及设备,该厂员工也同时入住。

 

       2007年9月5日,不锈钢厂在没有与柯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将其货物及设备从该房屋撤走,此后也不再管理使用该房屋。由于在合同解除与违约

金赔偿问题上没能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走进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评判。良庆区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作出了一审判决。后不锈钢厂不服,上诉至南

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一、解除原告不锈钢厂与被告柯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原告不锈钢厂向被

告柯某支付违约金70000元;三、被告柯某返还原告不锈钢厂“押金”10000元、预付租金32328.81元。

 

      判决生效后,不锈钢厂在扣减“押金”10000元、预付租金32328.81元后,主动将违约金27671.19元交到一审法院,由法院转交给柯某,一起由房屋租赁

引起的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圆满解决。(廖思养 何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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