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起诉至法院,混凝土公司败诉
本报讯 9月6日上午,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件因公司对盖有销售部公章的居间合同不认可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据悉,A混凝土公司与崔利签订了《混凝土销售代理协议》,约定崔利为该公司与中铁某公司项目部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事宜提供居间服务,购销合同
签订后,A混凝土公司在收到第一笔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一半代理费25000元给崔利;在货款结清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代理费,A混凝土公司的高
级经理杨词、销售部代表李脱在合同甲方落款“法人或委托人”处签名,并加盖该公司销售部的公章。基于崔利提供的居间服务,A混凝土公司与中铁某公司
项目部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杨词在购销合同“供方:A混凝土公司签约代表”处签名。购销合同签订后,李脱向崔利支付代理费1万元,后A混凝
土公司以代理协议仅盖有销售部的章,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拒支付其余的1.5万元,崔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混凝土公司支付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混凝土销售代理协议》签订之时,杨词是A混凝土公司的高级经理,李脱是该公司的销售部代表,该公司认可公司销售部的章
的真实性,且在该公司与中铁某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杨词也是作为该公司签约代表签名的,双方也按约定履行了该购销合同。A
混凝土公司应对其员工杨词、李脱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A混凝土公司不服,认为其公司销售部的章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加盖该公司销售
部的章的销售代理协议,因未得到该公司的特别授权或确认而无效为由,上诉到海南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崔利的诉讼请求。海南一中院二审
审理认为,一审认定A混凝土公司与崔利形成了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准确,A混凝土公司应支付崔利1.5万元居间报酬。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林珍 记者 陈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