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福田区检察院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赵林军在看守所被羁押近500天。近日,福田区法院一审以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此后,福田区检察院已对该案提出抗诉,该案再审将择日进行。
赵林军自称,在诉讼过程中,他的房子被拍卖,妻子与其离婚,生意伙伴也散伙,他的健康状况也变得很差。对于二审,赵林军充满自信,他表示胜诉后将申请国家赔偿。其辩护律师则表示,国家赔偿只适用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最终是否有权提起赔偿申请,尚需等终审结案后视结果而定。
案情
收钱后未供货也未退还货款
2015年4月3日,赵林军被福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林军犯合同诈骗罪,于今年1月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林军于2008年8月在香港成立创益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从事二手手机、电池等电子产品贸易。2012年6月,被告人赵林军从海外中间商处获悉一批黑莓手机电池代售,遂联系王某并就销售总价、品质等内容商议达成一致。2012年7月17日,赵林军让其妻子刘某代其与王某签订了电池订货协议,王某将定金49.2万元转入赵林军账户。后赵林军未能向王某提供双方约定的黑莓手机电池,也没有退还货款。
2013年4月中旬,赵林军从海外中间商处购得500台黑莓手机,但该批手机存在无信号、无法使用的问题。经交涉,中间商让赵林军找赵某,但该批手机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14年2月,赵林军联系赵某称有价值100万余元的二手苹果手机出售,二人商定先由赵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5万元,赵林军在2月底交付手机时,赵某再结清余款。赵林军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在约定的日期交付相关手机,仅在2014年3月6日向赵某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700元。
2015年4月3日,被告人赵林军被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
“这属于合同履行纠纷”
赵林军当庭否认控罪,其辩解称,自2008年从事国际贸易,与王某属正常贸易,其认为属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合同明确约定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被抓获前有与 王某协商,手机一直开机。其认为赵某和供应商串通和自己做生意,其曾就被骗的事情向香港警方报案,但香港警方没有受理。
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赵林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关于王某被骗部分,赵林军与王某从事涉案贸易前,一直在长期从事同类产品的外贸经营活动,且与被害人存在两次以上成功的贸易合作。双方签订有正式的《电池订货协议》,有亲笔书写收条、收款人、收款户名、账号以及其与实际收款人之间的关系和身份证号等详细且真实的信息。在签订及履行期间,赵林军作为合同义务方,已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赵林军在与王某合作之前遭遇另一人诈骗,直接损失人民币326万元,合作期间母亲又身患绝症,导致赵林军经济紧张,无力现金应付王某退款请求的客观事实,不能因此认定为犯罪。
其辩护人指出,关于赵某“被诈骗”部分,赵某极有可能就是问题手机原始供应商,在手机质量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赵某作为中间商指定的售后维修和回购合作方,存在直接或关联责任。赵林军基于以上原因,收到赵某15万元货款后,在赵某明确表示问题黑莓手机故障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将自己损失部分扣除,多余部分通过退钱或供货的方式予以返还,合情合理且有事实依据,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院
不排除民事合同纠纷可能
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显示赵林军于2008年注册成立香港创益公司,于涉案之前、期间、之后从事买卖二手手机、电池等电子产品的经营活动;赵林军在电子产品贸易活动中并未隐瞒真实身份,归案后虽提出部分辩解,但对与王某、赵某之间的基本纠纷事实尚不否认。公安机关调取或被告人家属、辩护人提供的部分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材料可以印证被告人的部分辩解,从侧面反映其辩解内容具有一定可信性。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林军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节进行认定。
现有证据可证实被告人赵林军收到被害人王某、赵某款项后未实际给付约定的货物或退款,但无法确证被告人赵林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排除双方之间存在民事合同纠纷的可能,赵林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尚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应依法对被告人赵林军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无罪意见,可予采纳。2016年8月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林军无罪。
素描
赵林军:羁押期间,我妻离子散
赵林军老家在湖北黄石,今年33岁。据其介绍,他在2001年高中毕业后,独自一人来到深圳闯荡。2008年时,他前往香港开了一家公司,经营电脑等方面的业务,赚了一些钱,后来在龙岗区布吉街道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赵林军结婚,并先后生育了两个孩子。他和妻子的婚姻也出现过反复,两人在2013年离婚,不过2014年又复婚。
据赵林军介绍,两宗案子的案情,在他看来属于合同纠纷,他所注册的公司等都是真实的,也没有失联,只是暂时没有还钱,但是被警方和检察院认定为合同诈骗。事后,他的房子已被拍卖用于还钱。
赵林军介绍,今年8月12日,他从福田看守所被释放,共被羁押将近500天。当他试图再联系以前的一些生意伙伴时,很多人都已经不再搭理他了,“他们都觉得我是一个诈骗犯,谁还敢和我做生意?”而在他被羁押期间,妻子和他离婚,并且带着小儿子走了。
此外,赵林军还表示,羁押期间他的健康受到影响。他拿着一份在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的报告介绍,他在看守所内关押一年多,身体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今检查出来一些疾病,包括营养状况也很差,这些都是案子带来的后果。赵林军表示,二审胜诉后,他将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说法
辩护律师:国家赔偿等终审结案再定
赵林军合同诈骗案一审辩护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郭向锋律师表示,“一个公民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身就是对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侵害。对蒙受或者受到损害的人依法给予赔偿,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恢复,更是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匡复。”
郭向锋律师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受害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
涉及赵林军合同诈骗案的无罪判决是一审判决,该判决因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及赵林军本人上诉的原因没有生效,而国家赔偿只适用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最终赵林军本人是否有权提起赔偿申请,尚需等终审结案后视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