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出生于1945年12月1日,2000年1月李某到甲公司工作,双方一直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6月,甲公司以李某年龄偏大为由将其解雇。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被解雇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办各项社会保险及支付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李某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1、单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虽签有劳动合同,但李某在2005年12月1日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自2005年12月1日以后李某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应当视为民法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单位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需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2、单位无需缴纳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在其60岁之后的社会保险就不应当支付。本案中,在2005年12月1日前即李某60岁之前的劳动合同成立,就应当依法支付陈某的社会保险费用,而在2005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期间李某按照规定应当领取养老金,单位无须为其缴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