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一公司担任人事主管,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员工,代表公司与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保险缴纳、员工调档、退档等工作。因此公司经理令其自行办理自身和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公司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陈某提出因其入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只支付经济补偿金肯定不行。后协商无果,双方诉至仲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念鑫律师认为:陈某担任公司人事主管期间,全权负责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代表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内容,且公司人事方面的重要资料均由其保管。陈某明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署书面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虽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该法条指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须承担支付每月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
因此,陈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获得双倍工资不应获得支持,公司对这种利用职务便利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需支付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