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8月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被告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纠纷,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驳回。
原告王某,南阳市人。被告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5日,王某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位于新野县城未来路与大桥路交叉口东南角新野曙光物流园的房产32幢07、08号房,总房价款为1591044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房款。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5月31日将验收合格的房产交付王某,但至今日,被告一直未予交付房屋。现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房产备案及产权证书,并按日7.96元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至交房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该案立案后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起,陆续将资金借给被告使用,双方还约定了利息,后因被告无力还款,双方之间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变作购房款,原、被告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现被告南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