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邱景)今年3月,市民陈先生驾驶汽车在航一路与航生路路口与驾驶电动车的李女士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住院。事后,陈先生垫付了医疗费和修车费,但是保险公司却以事故认定陈先生只有50%的责任为由,只愿承担一半理赔数额。目前,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7万余元。
去年9月,陈先生为其所有的小轿车向柳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商业险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等,其中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责任限额为6.5万余,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
今年3月19日,陈先生驾驶上述车辆沿柳州市航一路由东向西闯黄灯进入路口过程中,车头与沿航生路由南向北闯红灯进入路口一台电动车左侧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电动车车手李女士受伤的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和李女士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李女士被送至柳州市工人医院治疗,陈先生为李支付了医疗费7800余元。因车辆在事故中受损,陈先生此支付了施救费、修车费等9300余元。
然而,当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保险公司却因赔偿数额有异议未能给予赔偿。今年5月,陈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陈先生的车子的确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商业第三者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没有异议,同意赔付,但因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与李是同等责任,公司只需承担该维修费用50%的赔偿责任。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关于陈先生主张的医疗费7800余元,所提供的付款凭证、医疗费发票、住院费费用清单可以证实其为案外人李女士支付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保险公司辩称陈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只应赔偿维修费用的50%,该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先行支付的医疗费和修车费等各项损失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