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合同、惯例与法律的相互关系

         1.法律是合同签订的必要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只有这样,合同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否则,合同行为将按无效合同认定和处理。如果合同行为是违法的,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的合同效益,过错者还要承担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要被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力是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

         2.国际惯例与合同条款之间存在解释与被解释,补充与被补充之间的关系。国际惯例可明示或默示地约束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释或补充合同条款之不足。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合同条款可以明示地接受,修改排除一项国际惯例.二者发生矛盾时,以合同条款为准。

         3.国际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当国家法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认惯例可以产生法律效益,或国际惯例与法律不相抵触(即法律或国家参与或缔结的条约对某一事项无具体规定时)以及不违背一国的社会公众利益,且不与合同明示条款相冲突时.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空缺,才可获得法律效力。国际惯例不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国际惯例部分或全部内容在被吸收为制定法律或国际条约之后,对于该法律的制定国或参与国际条约的国家而言,该国际惯例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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