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没签“合同”员工状告公司双倍赔偿被拒

        (兰州晨报记者李辉)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试用人员魏某因工伤停工留薪届满后,未向用工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其主张赔偿二倍工资及缴纳上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皋兰县法院查明:魏某于2014年1月到三汇公司所属物业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l800元。同年3月27日上午,魏某在工作时被烧伤,经诊断为:左手背II度烧伤。之后,三汇公司向魏某支付了住院费及休养期间的工资1800元,后通知魏某上班,魏某称伤没好不去上班,庭审中也再次表示不去上班。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要求赔偿二倍工资及缴纳上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魏某要求给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魏某与三汇公司解除劳动和同关系,三汇公司给付魏某各项费用7618元。

       作者:李辉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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