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姓生活中,签订合同已是司空见惯。那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何防范合同风险呢?一旦发现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请参看以下的几个案例,其中的一些道理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关乎实际利益的,切不可小视。
责任不可归,定金当返还
市民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意向书》,打算认购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王先生为此支付了2万元定金。该意向书约定王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如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所定房屋,认购定金不予返还。三天后,王先生前往开发商处签订合同,但因对合同条款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不欢而散。王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认购定金,遭到拒绝,遂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因双方无法就合同的内容条款达成一致的情形符合该条规定,开发商理应返还王先生的2万元定金。
对此,仲裁庭提醒,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消费者应谨慎承诺,按约履行,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房屋遇降价,差价不补偿
涂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了60%首付款。一个月后,涂先生发现其所购商品房户型在搞促销,整整便宜15万元。涂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享受降价待遇,但遭到拒绝,遂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变更购房合同并按降价后的房价支付购房款。
庭审中,涂先生称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前,售楼人员表示类似的户型不会降价,正是由于售楼人员的隐瞒,其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对于涂先生的说法,开发商表示否认,涂先生也无法提供相关佐证。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售楼人员非决策人员,其作出的预测不能代表开发商,由于其并非明知房屋会降价而故意隐瞒事实,故不构成欺诈。再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不包括降价后退差价的约定,也没有签订任何补充协议约定降价后退还差价,因此涂先生单方面要求开发商退还房屋差价,既无合同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仲裁庭依法驳回了涂先生的仲裁请求。
不要物合同,成立时生效
某纺织公司与仓储公司订立仓储合同一份,双方对货物保管期间及费用支付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纺织公司在支付了定金后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仓储公司申请了仲裁。
庭审中,纺织公司认为,虽然合同对存储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但货物实际到达仓库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时间,且其提前告知仓储货物会延迟10天到达。由于仓库所在地理位置优越,这10天不可能空置,因此不应支付未使用期间的保管费。仓储公司则认为,无论纺织公司的货物什么时候到达,公司都为其准备了地方,纺织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关费用。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仓储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本案中,虽然纺织公司未按约定存储货物,也提前告知了仓储公司,但其依然要交付相关的仓储费。
对此,仲裁庭提醒企业,对于仓储合同,应对使用时间进行提前安排,以免出现由于不能及时使用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