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汉寿站9月17日讯(通讯员 鲁利)近日,汉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个人无资质进行工程施工,假借建设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是山西人,作为自然人,李某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2010年9月30日原告以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汉寿县某渔场签订渔场路面施工协议书,协议书施工方处只有李某个人的签名,约定由原告李某对被告某渔场的周遭路段进行公路水泥硬化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被告某渔场对原告所施工程的成果进行了验收,对工程质量亦予以认可,双方于2011年10月26日进行工程结算,确定了工程价款为390 000元,事后由被告某渔场会计邓某出具欠条。截止2013年2月,被告某渔场只支付了原告李某工程款155 000元,已严重违约,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施工方处有原告的签名,并无某建筑有限公司的盖章,同时,原告李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签约行为系其接受了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托的职务行为,其事后的签约行为亦未得到某建筑有限公司的认可,故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渔场签约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原告李某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与被告某渔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渔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原告李某事实上已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且工程验收合格,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渔场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虽然我国法律基于对现实具体情况的考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中关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对施工方有相应的保护,但决非对承包方无资质、超越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等违法行为的姑息纵容。为了让法律更好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民应亦以严格遵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