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毕荣)9月1日起,苏州市将启用《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4版)》新版合同,新合同文本对转让的存量房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房屋转让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并将物业服务费用结清凭证提交给房屋登记机构。
去年苏州全市范围内受理物业投诉2500多起,其中物业服务费用原因约占三分之一,业主在存量房转让时未结清物业服务费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存量房转让时没有将该房屋产生的物业管理等费用交纳责任界定清楚,同时也不排除房屋转让方故意隐瞒欠交物业管理等费用事实,给矛盾处理带来很大难度。根据最新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约定存量房转让时物业服务费用结清责任将可以大量减少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
据了解,存量房转让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是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目前,苏州市部分小区物业服务费缴纳情况不太理想,导致物业服务企业亏损严重,或无奈撤出,频繁更换物业,影响了业主正常的生活,导致小区管理混乱。提高物业服务费收缴率是保障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的因素之一,也是保障已缴费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转让人可至房屋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出具无物业管理的证明。证明应注明房屋坐落、产权人姓名、社区签章等。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凭证一般是指缴至房屋转让时当月或前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用缴费发票。房屋转让人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物业服务等费用的交纳情况,并和买受人一起到房屋所在地的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房屋转让人在办理存量房屋转让时应当主动向房屋登记机构出示结清物业管理费用凭证。房屋转让人对提供的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因提供虚假凭证造成房屋不能正常转让、或对物业服务费用支付存在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协商处理。房屋买受人应当充分了解房屋转让时转让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规定。如果转让人未结清房屋交付以前发生的应当由转让人承担的如物业服务等费用,买受人有可能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买受人应当至本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咨询或查清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