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理性维权任重道远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第3次发布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披露,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违反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没有加班证据却索要加班费等情况下,劳动者经常会遭遇法院不受理或者败诉。 
  从形式上看,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但是, “强资本、弱劳动”是劳动关系的真实写照。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决定了劳动者在具体劳动过程中的从属地位。 如果没有外力的 “矫正”, 两者间不可能实现实质平等。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劳动立法上的这种 “倾斜保护”,赋予劳动法律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色彩。如不做深入分析,往往给人们留下这样的印象: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如果劳动者主动维权,其胜诉的可能性应该更大。
  但是,现实告诉人们,印象并不可靠。其一,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仅仅存在于劳动立法环节,目的在于纠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天然不对等。在劳动司法实践中,则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法律不会也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就偏袒劳动者。其二,司法审判必须依法进行。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向法庭提供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所主张权利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白皮书中提及的几种情况,均与此有关。比如,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依据。只要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理,劳动者就必须遵守。因此,如果能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再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法律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实践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正义,实现劳动合同双方的共同发展也是社会正义。就后一点来说,拒绝部分劳动者的非理性“维权”,应是劳动争议司法审判的题中之义。解决问题之道在于,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推动劳动者依法维权、 理性维权, 一方面需要劳动者自觉养成学法、守法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相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更多的法律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接近劳动者,服务劳动者,提升劳动者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与能力。必要时,还应对部分劳动者予以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显然,实现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仍然在路上,任重而道远。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第3次发布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白皮书披露,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违反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没有加班证据却索要加班费等情况下,劳动者经常会遭遇法院不受理或者败诉。 (7月23日《北京青年报》)
  从形式上看,劳动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但是, “强资本、弱劳动”是劳动关系的真实写照。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决定了劳动者在具体劳动过程中的从属地位。 如果没有外力的 “矫正”, 两者间不可能实现实质平等。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通过立法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
  劳动立法上的这种 “倾斜保护”,赋予劳动法律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的色彩。如不做深入分析,往往给人们留下这样的印象:在劳动争议审判中,如果劳动者主动维权,其胜诉的可能性应该更大。
  但是,现实告诉人们,印象并不可靠。其一,对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仅仅存在于劳动立法环节,目的在于纠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天然不对等。在劳动司法实践中,则必须坚持平等原则。法律不会也不能因为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就偏袒劳动者。其二,司法审判必须依法进行。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向法庭提供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所主张权利没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便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上述白皮书中提及的几种情况,均与此有关。比如,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依据。只要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理,劳动者就必须遵守。因此,如果能确认劳动者违反了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再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是为了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尽到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劳动者故意不签合同,那么,劳动者以此为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劳动法律的实施,一方面有助于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实践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社会正义,实现劳动合同双方的共同发展也是社会正义。就后一点来说,拒绝部分劳动者的非理性“维权”,应是劳动争议司法审判的题中之义。解决问题之道在于,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推动劳动者依法维权、 理性维权, 一方面需要劳动者自觉养成学法、守法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和法律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相关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更多的法律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主动接近劳动者,服务劳动者,提升劳动者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与能力。必要时,还应对部分劳动者予以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显然,实现劳动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仍然在路上,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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