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是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及一些预付卡时,经常会看到的一句话,殊不知,商家的这种表述,很可能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近日,赛罕区工商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就发现了这样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查处。
据介绍,近日,赛罕区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市场巡查时发现,赛罕区某养生会所和赛罕区某茶社向消费者出售的VIP会员卡上,持卡须知标注内容中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内容,均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在现场做了检查笔录并复制了这两家经营商户的VIP会员卡。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分别对养生会所和茶社进行依法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 认为两家经营者的行为均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第(四)项: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已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于近日向经营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两家经营者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