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股东当司机未签合同 公司被判赔离职员工两倍工资

      四川在线消息(青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吴忧)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依法判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何勇(化名)于2012年8月10日到成都一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由公司的股东周强(化名)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公司未与何勇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8月15日,何勇离职。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原告公司未与何勇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应向何勇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3000元/月×11个月)。原告未为何勇缴纳社会保险,何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公司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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