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址搬迁,对用工双方来说,是否应当属于重大合同变更?对许多律师来说,恐怕对此也是见仁见智。我市一家纺织企业因厂址搬迁,在与职工协商不成、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工会组织认为是企业方原因造成了重大合同变更,最终该企业给付500名职工6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金。
安华纺织有限公司厂区原在航空路。去年底,厂子要迁到距原厂区相距约7公里的新址。职工们认为,厂址搬迁属重大合同变更,企业应与职工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应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离职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企业认为,已尽量为职工提供了便利条件,安排了上、下班交通车,迁址不应属于重大劳动合同变更,劳资双方也不应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答复,该企业职工并不认可。随后,由襄州区总工会组织律师团专门研究此事。令人意外的是,律师团在研究讨论此案的过程中同样出现分歧,部分律师认为重大劳动合同变更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统一衡量标准。襄州区总工会在综合律师们的意见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体现的是以人为本。从职工的角度看待问题,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取得双方的一致,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过总工会与企业方的反复协商,最终劳资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安华纺织有限公司与不愿意继续供职的500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共计6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金。昨日,补偿金已全部发放给500多名职工。襄州区总工会和区政府相关部门目前正积极为安华纺织的新厂区招聘职工出主意、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