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电:天津工商蓟县分局在近期开展的格式合同专项治理行动中,查获一房地产公司涉嫌使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违法案件,责令该公司作出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房地产公司使用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含有下述条款:在XX条件下,如甲方(该公司一方)违约,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购房者一方)违约,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条款违法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之规定,属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蓟县工商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强对格式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着力对多种行业、多个部门格式合同的规范、合理使用进行法律指导和应用技能的培训,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格式合同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通讯员韩雪梅 李秀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