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称身体不好就不来上班了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补偿

  中国江苏网讯  王英原是苏州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3年8月13日,王英称身体不适,未至公司上班,但一直未向公司办理任何请假手续。2013年8月31日,公司以王英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王英认为,公司辞退自己实体正确,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程序不合法,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自称的身体不适,王英未能提供相应时间段内的相关医疗材料。同时法院查明,公司考勤管理条例第三部分规定,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的,均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7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10日者应予解雇。据此,法院驳回了王英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按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英在明知公司相关旷工规定及相关处理后果的情况下,仍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对王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通知工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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