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在租赁期内房屋所有人要出售该承租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在相同的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房屋所有权人出售的房屋。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契约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这种先买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该项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权益。先买权人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就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此种权利是依法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该期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从知悉出卖人和第三人缔约之日起计算,这就要求出卖人负有通知的义务,通知的到达是权利人期限计算的起点,是先买权人知悉交易条件、行使先买权的前提。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处于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是对优先购买权人行使先买权的限制,主要指价格条件。在确立优先购买权以后也并没有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为其他买受人仍然可以参与购买。如果先买权人不能提供同等条件,则以出价高者得的市场原则决定物的归属。房屋所有人不能违反此规定强行办理相关房屋的买卖手续,否则承租人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会使原买卖合同产生无效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