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请求的事项和理由,仲裁裁决的内容,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定结果及其根据。裁定书应由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结果应经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做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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