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方式及抗辩权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应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的标的、主体、期限、地点、方式等都要适当,以避免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适当履行合同的随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存有三个重要的抗辩权,它们分别如下所示: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等给付以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进行义务的履行;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没有约定履行的期限,双方应当同时履行。

  2.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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