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如何赔偿?


      【案例】赵某2006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企业签订为期两年的,每月2000元。

      2008年6月底,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未与赵某续签,双方终止。办理离职手续时,赵某要求企业支付相当于2个月工资共4000元,企业没有同意。

      【解答】《劳动》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的。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劳动,即劳动合同期满。同时,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见,企业应按《》的规定支付赵某的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底不满六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向赵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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